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这是去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版本。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成为资管市场的最重要部分。
“《办法》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方向不变。”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国理财网·理财20+论坛专家委员会成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办法》正式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理财公司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更名扩大适用机构范围
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
《办法》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
● 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
● 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
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实际上,理财产品过去依托于商业银行强大的客户基础,长期以来都依赖银行自身的销售渠道。
理财子公司成立以后,渠道多元化成为理财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之一。
《中国资产管理市场2020》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规模中有96%来自母行体系,4%来自他行线上渠道。
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光大理财总经理潘东认为,理财子公司的销售渠道须紧紧抓住母行,母行有来自零售端、私行端、公司端、同业端的各种客户,与母行的协同是理财子公司最大的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有的情况下,《办法》并未允许理财公司产品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市场也非常关心理财子公司除了母行渠道以外,能否进一步扩展第三方或者自有渠道来获得银行体系外的潜在客户。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未来理财子公司业务还有很多想象空间。比如,目前按照《办法》,理财子可以代销其他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如果有直销平台,除了卖自己的产品还可以代销其他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尝试做理财的投顾业务。”潘东说。
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明确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方面,《办法》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要求。
在机构层面压实责任,要求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
● 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 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
在员工层面强化约束,要求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总裁成家军表示:“理财登记中心将全面开展系统优化工作,通过制定配套细则、指定专人专岗等工作,扎实推进系统建设,为《办法》落地实施做好系统支持,全力协助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做好理财信息登记工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