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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林建华: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 金融时报、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点击:513时间:2023-03-22 15:35:2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主要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保护,直接体现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林建华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过十余年实践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显著增强。但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金融领域愈发显现,也伴随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金融产品风险提示不充分、擅自代理或强制搭售金融产品、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等;同时,我国尚无专门适用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用于金融领域的条款较少;此外,仅靠分业监管会面临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监管标准不够统一、监管手段不够丰富、监管合力有待提升等现实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林建华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层面健全金融消保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框架、强化制度保障。同时,他还给出了总体思路和原则,要压实金融机构责任、引导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具体来说,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结合金融消费领域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围绕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自律组织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

林建华还强调,要加强制度性探索,进一步充实丰富立法内容,包括探索构建“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高金融纠纷处理的质效,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可参照英国金融申诉服务机构(FOS)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于行政监管部门的第三方金融投诉纠纷处理机构。另外,可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救济基金、惩罚性赔偿等方式探索中国特色金融消费者保护救济赔偿制度机制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