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下午15:50时,一名53岁女士金某来到我市某营业窗口要求办理开立借记卡及网银业务,经办柜员按业务流程询问金某开立借记卡及网银的用途时,金某没有回答,而是站在其身旁自称是金某儿媳的声称用作存款。
银行柜员进一步核实各开户资料并为其开立借记卡过程中,输入密码由其身旁儿媳输入,当班柜员立刻制止其行为,并提示客户密码须本人输入,且不能告知他人。
随后金某按其儿媳提供给她的密码输入,当班柜员发现可疑,迅速将情况向业务经理报告,业务经理再次询问客户开立借记卡的用途和其他情况,金某均吱吱唔唔,大部分问题由其儿媳代为回答。
业务经理意识到金某这是受他人指使或操控开立银行卡事件,委婉拒绝为客户办理开立借记卡及网银业务。
用自己的身份为别人代开银行卡是绝对不可以的!
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其次,一旦开户后,账户就是的责任就由开户人负责。如果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不良交易记录都需要开户人来承担责任。